基层团组织工作
发布者:广西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4-03-25 10:10
一、建立基层团组织的条件
《团章》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人民解放军连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队和其他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团员人数经上级团委批准,建立团基层组织,其设置应从实际出发,可以不完全与行政党组织建制应对。
团员在3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支部。
团员在30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总支部。
团员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基层委员会。
在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或两年,其中大、中学校学生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基层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
二、基层团干部选举的方式
《团章》规定,基层团干部都应选举产生。选举有差额选举和等额选举两种,有预选方式和直接选举方式,但都应采用无记名投票。
团的支部委员会可以直接选举的方式。选举前可以不提候选人,但一定要经过充分酝酿讨论。
三、基层团干部选举的程序
选举基层团干部主要有4个基层环节:
(1)民主推荐候选人,这是选举工作的基础。
(2)组织考查,广泛征求意见,正式产生候选人名单。
(3)民主选举,组织考查基础上产生的候选人,要提交团员大会或团代表大会选举通过。
(4)审批任命。基层团干部经民主选举产生后,须报上一级团组织审批并发文公布。
四、基层团干部选举应注意的事项
选举基层团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民主选举制度。选举基层干部应注意的事项有:
(1)按期举行换届选举。
(2)候选人的产生必须充分酝酿,不能由少数人内定候选人的名单。
(3)选举必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4)合法的选举必须有效。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