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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团组织工作

发布者:广西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4-03-25 10:10

  

 

一、建立基层团组织的条件

《团章》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人民解放军连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队和其他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团员人数经上级团委批准,建立团基层组织,其设置应从实际出发,可以不完全与行政党组织建制应对。

团员在3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支部。

团员在30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总支部。

团员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基层委员会。

在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或两年,其中大、中学校学生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基层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

二、基层团干部选举的方式

《团章》规定,基层团干部都应选举产生。选举有差额选举和等额选举两种,有预选方式和直接选举方式,但都应采用无记名投票。

团的支部委员会可以直接选举的方式。选举前可以不提候选人,但一定要经过充分酝酿讨论。

三、基层团干部选举的程序

选举基层团干部主要有4个基层环节:

1)民主推荐候选人,这是选举工作的基础。

2)组织考查,广泛征求意见,正式产生候选人名单。

3)民主选举,组织考查基础上产生的候选人,要提交团员大会或团代表大会选举通过。

4)审批任命。基层团干部经民主选举产生后,须报上一级团组织审批并发文公布。

四、基层团干部选举应注意的事项

选举基层团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民主选举制度。选举基层干部应注意的事项有:

1)按期举行换届选举。

2)候选人的产生必须充分酝酿,不能由少数人内定候选人的名单。

3)选举必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4)合法的选举必须有效。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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