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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若干意见

发布者:广西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4-03-27 11:46

  

桂政发〔201314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逐步建立符合国家和我区“十二五”规划要求的招标投标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我区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实施,对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为此,国务院制定并颁布了《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全面贯彻实施《实施条例》,是落实中央重要部署、完善我区招标投标市场建设、进一步加强我区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促进公平竞争、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对改善我区市场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要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和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水平,确保我区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依规有序开展。

  二、创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体制机制

  根据《实施条例》第四条的相关规定,为深化招标投标管理体制改革,明确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局为我区招标投标管理的专门机构,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区招标投标工作,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履行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以及政府赋予的其他相关职责。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有序整合原有的管理机构,按照优化整体编制结构、保持增减平衡的原则,设立招标投标管理专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依法对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严肃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审计监督,发现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及线索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各级监察机关负责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对有关招标投标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各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协调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服务机构的相关服务活动。

  三、加快建设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市场

  不断改善招标投标交易环境,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市场。结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情况,自治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服务中心作为自治区本级招标投标交易市场,为自治区本级以及中央有关部门、驻邕单位和企业在邕投资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交易场所和必要的市场服务。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要整合各行业现有交易中心或场所,采取合建(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政务服务中心一体化建设)或新建(高标准单独建设)等方式,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市场。招标投标交易市场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合并建设的,由政府设立的非营利性质事业单位专门负责运行管理,受同级招标投标管理专门机构管理及上级招标投标管理专门机构指导。必须招标的项目,应按规定进入各级政府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四、明确我区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

  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规模限额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以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和各种政府性专项资金为主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由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以上具体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国家对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有调整的,按国家规定相应作出调整。

  五、清理与完善相关制度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清理现行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凡与《实施条例》及本意见相矛盾的,要及时修改完善、废止并对外公布。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综合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等配套制度,完善有关规定,实现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六、推进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电子化和网络化建设

  为提高招标投标的交易效率、监管效率和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性、规范性,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动我区招标投标活动的电子化和网络化建设。

  全区要统筹规划,建立标准统一,自治区、市、县三级联网的招标投标电子化交易系统和监管系统。积极推行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文件递交、评审专家管理、计算机辅助评标等主要环节的电子化,逐步实现交易全程电子化及远程异地评标。要实现招标投标电子化交易系统与“政务服务与电子监察专网”的无缝链接和信息共享,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同步监管,打造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招标投标电子化交易和监管平台,确保招标投标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

  七、加强对评审专家和评标活动的管理

  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各行业和各地区专家资源,建立自治区招标投标综合评审专家库,实现专家库资源全区共享。健全评审专家遴选、淘汰和考核制度,完善专家评审工作规则和评审专家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项目评审专家产生过程和专家评审过程的监督。必须招标项目的评审专家应从自治区招标投标综合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八、加强招标投标中介代理机构管理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从严审查中介代理机构资质、从业人员资格、信用状况、业绩等内容,建立业绩档案和信用评价体系,指导建立招标投标中介代理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招标投标中介代理机构应加强诚信建设,遵守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提高服务质量。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的,记入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九、加强招标投标市场诚信建设

  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市场信用评价和奖惩机制。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区统一的招标投标市场主体诚信库,促进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进行考核评定,招标投标市场信用评定的结果和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开。

  十、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必须招标项目的信息除应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媒体发布外,同时在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市场发布。要及时公布招标事项核准、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招标代理等信息,及时公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保证招标信息的公开透明。

  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特邀监督员制度,形成社会监督长效机制。必要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社会组织以及人民群众对重大项目的招标投标过程进行监督。

  十一、完善招标投标救济机制

  招标投标当事人对招标投标活动有质疑或投诉的,可以向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投标管理专门机构提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职责范围处理质疑或投诉,在处理过程中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予以配合;招标投标管理专门机构将接到的质疑或投诉转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协调处理。

  十二、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

  加大对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严肃查处利用职务便利插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

  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规避招标的行为,由相关监管部门责令纠正。

  各方当事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围标串标、虚假招标、歧视排斥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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